近日,社交网络上传播一张“寻狗启示”的悬赏广告,大意是宠物狗丢失,有帮助找到的送一套房。
抛开主人与宠物狗的感情不提,有很多网友提出质疑,就是如果帮助找到宠物狗了,悬赏广告的重谢不兑现怎么办?这种悬赏广告有效吗?
看下文。
其实,悬赏广告是单方民事行为,就像赠与一样,虽然主要是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需要相对人配合,完成一定行为,合同才能成立。悬赏广告需要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而赠与合同成立需要相对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有3个构成要件:
一是以公开方法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者组织作出意思表示。公开的方法既包括文字广告,也包括图像、声音广告,不仅包括传统的在广告栏、电线杆、公共车辆、广播、电视,而且包括微博、微信群、网络等新媒体。
二是给付数量明确的报酬。实践中经常看到“如有捡到钱包必有重谢”。这是不确定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悬赏广告,只是一般广告。悬赏广告必须有明确悬赏金额,如捡到钱包奖励5000元,或者奖励5000元至8000元,有一定范围。
三是必须完成指定行为。如捡到钱包,送到指定地点等。
上法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公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刘力对此条款解读认为:
本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支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悬赏广告,如寻物启示、寻人启事、寻找案件线索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的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学术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是合同还是单方行为。
持合同观点的认为,悬赏广告属于合同,是广告人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个人完成其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以理解第499条规定的悬赏广告属于第471条规定的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但是合同观点存在两个问题:该学说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享有请求报酬权?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无法成立合意。单方行为观点则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通过此种方式表达出其意思表示,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支付报酬。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以及完成行为前不知悬赏广告存在的情形下,均可以请求支付报酬。该条规定更符合单方行为观点。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1、不知悬赏存在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行为人,有权取得报酬。
2、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最先完成的有报酬请求权;同时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报酬请求权。
3、悬赏广告中未明确报酬的数额,确定数额时应考虑广告内容(如酬谢与重谢不同)、悬赏人的受益情况、行为人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悬赏广告的受益人。
结论:
在上述案例中,徐女士在公共场合发布“寻狗启示”的悬赏广告,当有人完成特定的“寻狗”任务,完全可以要求徐女士按悬赏广告支付报酬(即一套房),针对悬赏人不履行支付报酬义务,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支付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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