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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短命”宠物犬,铲屎官该如何维权?

毛孩子家2023-11-29 01:28:51宠物资讯161

购买的宠物狗只存活了四天,铲屎官应该如何维权?佛山南海的一名市民花了2000余元买了一只贵宾犬,刚买完便发现了狗只身体异常,他于是将宠物放到卖家那里寄养,没想到仅过了四天便收到了狗只死亡的消息。在协商未果后,该市民一纸诉状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近日,南海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案涉犬只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重大瑕疵,卖家应退还购买犬只的全部货款。

买来“短命”宠物犬,铲屎官该如何维权?

案情:

花了2000余元买宠物狗 4天便死亡

原告王某在网上联系了一个宠物的卖家,经过咨询沟通,决定上门购买一只香槟色贵宾犬,在工作人员电话指引下去到卖家提供的地址“盛源商行”,最终花费了2080元购买了宠物狗,另花费了860元购买了工作人员推荐的宠物狗粮。

由于王某没有养狗经验,在看狗的过程中,发现狗有吐水现象,工作人员告知是喝水太多的原因后,并未深究。将狗带回家后,发现狗狗身体还是存在异常。王某马上咨询卖家,但未得到回复。第二天王某联系到售后,随后按照售后给的地址将狗只寄养在“某某庄”,打算将狗只调养好了再带回去,并开了寄养收据。3日后,王某询问狗狗状态,工作人员称狗已经死亡。

宠物狗从买狗到狗死亡只有4天,王某联系卖家和售后,都是只能换狗,不能退。王某此后联系了12315调解,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南海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卖家向王某返还购买宠物狗与狗粮费用共计2940元。

判决:

犬只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卖家退还货款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南海法院指出,依据卖家出具收据所载内容反映,其承诺出售的犬只半年内健康,但案涉犬只在交付后不久即出现身体异常,且卖家的售后称犬只已死亡,可见案涉犬只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重大瑕疵,王某主张退还货款2080元,理据充分。王某另主张卖家退还购买狗粮的费用860元,因无证据表明王某购买的狗粮仅能用于案涉犬只,王某亦未举证狗粮存在质量瑕疵或其他依法应当退货的情形,王某该项主张理据不足。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卖家即佛山市某某庄宠物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80元予王某。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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